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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3〕81号

时间:2023-03-10阅读: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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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邕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2号)等规定,我局决定于2023年3月至12月开展2023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南宁市辖区设立固定试验场所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方式

(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对本市辖区范围内设立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采取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测机构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检测行为进行飞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方面,包括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方面,包括检测报告更改、不合格报告台账、检测合同的签订、检测任务委托、相关档案管理等。

(三)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方面,重点包括上传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和视频监控等内容。

(四)检测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包括不合格检测信息的上传、接收样品时收样验样制度的执行情况、唯一性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五)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水电性能检测、建筑基坑(边坡)及建筑物监测等现场检测项目的监督检查。

(六)起重设备检测的监督检查。

(七)重点检查检测机构、参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

四、重点检查机构范围

(一)南宁市承接监督抽测业务的中标检测机构。

(二)2022年住建部门移交过违法线索的相关检测机构。

(三)被举报、投诉的检测机构。

五、检查问题的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检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入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南宁市相关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