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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10阅读: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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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政务20221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资质

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资质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公平,有效促进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专家推荐管理

资质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直、区直企业、有关协会(学会)等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推荐人选,认真填写《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2),并出具推荐人选廉洁、诚信鉴定意见;同时,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在审核推荐人选的过程中,如发现推荐人员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人员评审专家参选资格;同时,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

二、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每次参加资质评审工作前须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3),承诺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在评审结果公开发布前,不向对应资质评审小组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泄露本次资质评审的任何信息,并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如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立即取消其资质评审专家资格,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附件: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⒉ 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

⒊ 资质评审专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9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公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和相应行业管理政策;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在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相应资质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电脑,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和本人签署的申请书、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资质评审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推荐人选审核工作。

第四条 由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推荐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依照评审专家的数量和专业划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评审专家入库前须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资质评审专家上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入库;在相关法规、政策、资质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时,适时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条 评审专家认定期限为3年一届。认定届满,如果再次申请评审专家入库的,需按本办法第一条要求重新申报。评审专家最多连续担任两届。

第八 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按照资质类别和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管理系统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比例的评审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申报资料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载明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应当在出具的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方式分为两类:

(一)现场评审,即专家集中在封闭的场所,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二)异地评审,即专家通过计算机在网上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远程评审。

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纪检部门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资质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在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临时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前,应当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评审专家之间不得互通评审信息。现场集中评审时,评审专家不得将与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带出和带入评审现场。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或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申报信息和评审结果,不得泄露本人和其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企业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等,以及参与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九条 审査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本人与申报资质企业属同一企业、企业集团或其参股企业;

(二)本人的直系亲属在申报企业中工作;

(三)本人与申报资质企业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或参与各类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企业举办的资质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评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应对评审专家参加资质评审等相关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外地专家来南宁市参加资质评审业务培训或开展资质评审工作的,推荐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出差管理规定足额报销差旅费。推荐单位未能落实差旅费足额报销的,将取消该单位专家推荐资格,同时取消其推荐人选的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受到行贿、骚扰等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此次评审工作,一年内不再安排评审工作:

(一)不服从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的;

(二)未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集中评审时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

(五)不遵守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次被推荐为评审专家: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私自替换企业申报材料的;

(三)一年内3次及以上未能按通知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出现严重评审错误或者一年内3次评审出现明显错误的;

(五)经考核评价不满足评审专家要求的;

(六)做出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和言论的;

(七)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资质审专家推荐表

 

性别

 

出生

年月

 

(相片)

 

籍贯

 

出生地

 

政治

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

状况

 

专业技

术职称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所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现任

岗位

 

推荐评审类别

施工      房地产类      勘察     设计类 

监理类       检测类      (请在□里划,可多选

个人履历、工作业绩(包括参加过何种资质管理培训等)

 

推荐单位意见包括廉洁和诚信表现等

......

......

......

 

我单位同意推荐XX同志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同时,承诺为专家提供必要方便,保障其能按时参加资质评审等相关工作;赴外地开展相关工作的,将按照出差标准足额报销差旅费用。

 

      推荐单位:(盖章)

                                              

资质评审专家考核小组审定意见

 


附件3

 

资质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XXXX            日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房开□资质第   批的评审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一、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服从评审工作统一安排,遵守评审工作秩序。

三、不接受申报企业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等,以及参与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四、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工作。

五、不泄露申报企业的申报信息和评审结果,不泄露本人和其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将与资质评审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入或带出评审现场。

七、不自行与申报企业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八、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九、不擅自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或参与各类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企业举办的资质教学、培训等活动。

十、及时报告评审工作中受到的行贿、骚扰等非法干预行为。

十一、独立认真地完整填写评审书面意见,做到详细、严谨、真实、准确。

十二、如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的情况,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字

                                                  


文件下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