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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第一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质[2014]12号)

时间:2014-07-11阅读: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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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的通知》(桂建质〔2014〕8号),我厅于2014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开展了2014年第一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了桂林、贺州、梧州、百色、崇左、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南宁等10个设区市和其所辖部分县共37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中:市域本地检测机构9家,异地试验室9家;县域已就位的检测机构5家,资质未就位的检测机构4家,异地试验室10家。本次重点检查了异地试验室和资质未就位的检测机构,并通过检查检测机构提供的不合格报告台账,抽查了4个在建工程和1个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不合格报告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共下发9份整改通知书。

    从检查情况看,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和玉林市已建立了信息监管平台,本地和异地试验室进入当地监管信息网的工作正在逐步规范中。桂林、北海、防城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也对本辖区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出台了一些管理文件,规范了本地检测市场活动。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较好地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合理配置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及场地环境,并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试验工作。

    灵山县和浦北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措施得力,及时将质监站的试验室进行剥离和资质就位,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较为规范,保证了本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方面

    部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疏于对本地及外来检测机构的管理,甚至放任自流,对本地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视频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县域内建立检测机构的工作抓得不紧。

    (二)检测机构方面

    ⒈ 钟山县建筑材料试验室等4家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已过期,仍对外承接检测任务。另有1家当地检测机构和3家异地试验室未经计量认证,其中1家的主要设备两年未检定。

    ⒉ 部分异地试验室检测人员与总部人员共用,个人档案不齐全,社保资料不齐全;一些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未覆盖到其异地试验室;技术、质量负责人业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检测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县域异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理解不到位,检测方法不正确,结论存在错误等问题。

    ⒊ 有4家检测机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试验设备未与计算机联机;县一级的检测机构大部分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⒋ 有10家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对本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内部审核;1家异地试验室无法提供异地机构的人员社会保险、设备台账等;1家检测机构异地检测设备不在本机构设备管理目录内,发出的试验报告查不到原始记录。

    ⒌ 部分检测机构的标养室或试验区内存在无唯一性标识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砂石,水泥样品等;存在接收未刻字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现象;钢筋未按要求磨平两端就检测重量偏差的现象较为常见;部分机构未设置试样流转标识。

    ⒍ 擅自篡改原始记录,不做检测就出检测报告的行为仍有发生;钢筋原材未进行抗弯试验就出具了试验报告,已检的钢筋原材样品堆放点有大量未试验的样品;标养室留置的试块与委托单的数量不符;近期做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在标养室中找不到相应的试块等;墙体传热原始记录与计算机中数据库记录不符;门窗检测归档原始记录检测日期与计算机记录不符。

    ⒎ 部分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留置已检试样;试验室功能分区不明确;未联机的检测机构未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⒏ 部分检测机构试验环境不达标,仪器设备缺乏管理和保养;仪器设备过期未检定或校准,检定(校准)后未经确认,未张贴三色标志。

    (三)工地核查方面

    抽查龙州国税局危旧房改造工程2号楼、崇左市阳光名邸三期1#楼和龙峡山路西段延长线工程,存在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作假等严重问题。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或企业)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取得检测资质仍承接检测任务的4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对外承接检测任务,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二)对异地试验室以及异地承接检测任务、管理混乱、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3家检测机构及其异地试验室(见附件2)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机构在广西境内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任务,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3家施工企业(见附件3)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主体结构和材料进行实体检测。

    (四)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有关责任人(见附件4)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暂停其在广西境内的检测报告批准权、审核权和检测试验上岗资格90天,暂停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3家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以及2家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见附件5)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六)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3家施工企业的取样员和3家监理单位的见证员(见附件6)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暂停其在广西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取样或见证上岗资格90天,暂停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被通报批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见证、取样人员,在本人所在检测机构(或企业)完成整改前提下,90天后可由本人提出恢复上岗资格的申请,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要求检测机构定期开展计量认证,建立试验机与计算机联机的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规定将检测数据及监控资料存档和上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⒈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质12号 文附件.doc

⒉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及异地试验室

⒊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

⒋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

⒌ 通报批评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

⒍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见证员和取样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30日